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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

地上权

2021-04-16 1,256
普法内容
地上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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