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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误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问题,经常会出现一个让人容易误解的误区: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从何时起算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下: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2、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3、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等等。
两者的相同点: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不同点: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外,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护理费;4.住院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在于:1、二者发生时间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关系提前终结,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2、发生原因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包括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等因素,而劳动合同解除事由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单位私自修改劳动合同,当然属于违法行为。换句话说,擅自修改劳动合同,不仅涉及违约行为,而且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当事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