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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下: 1、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 2、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 3、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
以下情况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的份额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一方的个
无效收养的有以下情况: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意思是不真实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4、违反收养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情况下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或者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骗婚行为是违法行为,若结婚登记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骗取财物,则其意思表示也不是真实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就导致了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四)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三)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是共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公证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是个人所有,但是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
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方式,有以下两种: 1、如果当事人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当以双方同居之后其计算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前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如果登记结婚的,应当以登记之时至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