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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 1、侵权事实是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违法版权是绝对权利,任何人都有不侵犯该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过错所谓过错,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 (1)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2)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4)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
一般认定中主要看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特殊行为,那么就能够准确地进行认定,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定中应该如何认定混淆行为的问题,欢迎致电。
目前,我国实体法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从大的范围来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
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公司股权,是公司的股东通过对公司进行出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公司股权不明晰: 1、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股东,其身份不明确。例如公司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当员工离职后,员工自动放弃了公司股权,但公司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