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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探视权的方式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中止的原因是继续探视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规定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合理拒绝探视权的方法: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暂时拒绝探视权人探视; 2、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也拒绝探视权人探视。但是探视权只能中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
探视权诉讼后拒绝实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没有什么后果。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阻碍对方探视,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首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就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离婚后探望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就此结束。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有权行使探望权,继续享受与子女之间的亲子权利。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
探视权,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表述为探望权。探望权主要就是指,父母双方在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能够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时间,探望该名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是法定的亲子权利,除非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一
夫妻离婚之后,拒绝抚养子女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种方式,子女归另一方来抚养,但是,拒绝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费用。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第二种方式,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