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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致货物损毁风险的承担是:货物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由商家对外负责,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员工不对外。 首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
若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而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 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依然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
标的物提存损失有债权人承担。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因此如果标的物损失,当然是由债权人承担。但是
1、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债权人承担责任。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法律依据:《民法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其经营行为决定,例如经营过程中发生负债的,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对消费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本身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股东、董事、高管、清算组成员等应当对已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已注销公司的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