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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在优先是指当遗嘱人有数份遗嘱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而是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相关条款,而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便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法律目前最新的规定是,遗嘱人若在生前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
公证遗嘱效力不优于其他遗嘱,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份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一般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是优先的。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
遗赠协议如果是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就算协议在遗嘱订立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其仍然具有优先的效力。但是如果遗赠协议并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而是一般的遗赠协议的话,就要看协议以及遗嘱的具体签订时间。如果协议是在遗嘱订立之后才签订的,二者发生冲突的话,就
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的内容合法。不能够处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且还要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