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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 (
反担保算对外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因此是算对外担保的。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性质上就不同: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寄售是一种贸易方式。 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通常的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先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别是: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
合同的形式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算对外担保,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向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工伤保险与意外险在性质、目的、法律关系、保障范围、缴费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参保,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是完全自愿的契约关系。具体来说,目的方面,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