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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2023-05-13 23
普法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为正确审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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