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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本条对担保物权的含义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担保
留置担保有下列特征: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债权担保的作用: (一)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 2、担保具有自愿性。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 5、担保具有变价性债的担保,就是某个人与他人产生债务关系,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找了一
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借钱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借钱人偿清权的实现,而要求借钱人提供的担保。 主借钱人可以向第三人提供如下类型的反担保措施: 1、借钱人个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抵押,不动产抵押,一般针对的是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