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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范围范围本条

共益债务范围范围本条

2020-07-29 125
普法内容
共益债务的范围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生的债务,包括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用等产生的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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