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2023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的内容
2023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的内容

2023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的内容

2024-06-25 6
普法内容
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的内容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上述案件中所呈现出的就是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笔者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一)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二)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案情总结】 本文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 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 【案情简介】 陈某(聋哑人)与其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2008年10月,陈某的丈夫在工作过程中坠楼身亡,厂方给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考虑到两个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陈某丈夫的哥哥董某将该20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同年12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笔存款进行分割,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20万元进行了冻结。2009年1月,经法院调解,陈某、董某及双方家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陈某的两个子女、陈某的婆婆四人分割该笔存款,每人各享有5万元;陈某的两个子女及婆婆所分得的15万元由董某保管。2009年3月,董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对20万元存款解除冻结。 【法律解读】 一、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作为法定的三大主要财产保全措施之 一,对于保证将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冻结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果一成不变的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5日的起诉期限,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为防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了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了财产保全(冻结)的“双刃剑”性质,但其设定的解除冻结的情形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复杂的社会实践,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就出现了解除冻结无法定条件但却需要解除冻结的问题。 二、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的适用要求 以上述案件为例,法院依陈某申请对20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在冻结期限内,该案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某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某也未提供担保。现董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如何在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笔者认为,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法院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笔者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1)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2)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法院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3)法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第二、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笔者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依申请解除冻结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在上述案件中,董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20万元存款的冻结,如果法院裁定解除冻结,那么是对20万元的存款全部解除冻结还是对董某负责保管的15万元解除冻结呢?笔者认为,法院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如果法院依权利人申请确定解除冻结的数额,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查封只是保全的措施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

    2024-06-14 11
  • 解除股权冻结的条件
    解除股权冻结的条件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

    2020-12-07 161
  • 财产保全除了冻结个人财产还冻结夫妻财产吗
    财产保全除了冻结个人财产还冻结夫妻财产吗

    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般都予冻结,执行的时候执行一半。

    2024-07-10 10
专业问答更多>>
  • 解除财产冻结的法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

    2022-02-20 15,340
  • 财产保全如何解除财产冻结法律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超额,被冻结的部分可以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交纳保全费用,法院同意之后,会采取强制措施保全财产。

    2023-08-26 15,340
  • 经济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与冻结

    你写个申请,要求办案法官给你解冻。然后催着法官或者直接跟法院约个时间,自己开车带着法官去银行、去房管局给你解冻。这个事他们肯定不会主动去办,你只有不停的催着法官才能办好。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

    2022-07-07 15,340
  • 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书中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哪些

    关于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书中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如下: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法院确认被申

    2022-08-04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01:3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有: 1、第一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法院作出裁定后,将财产送至申请执行人。不适合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来保管。 2、对申请保全人或是他人

    4,341 15,340
  •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01:18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出现下面几种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在地震中毁损了买卖合同中规定特定标的物,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此时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

    1,321 15,340
  •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区别 00:52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区别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是双方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即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而法定解除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约定解除的条

    1,563 15,340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3-6177-3042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