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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法律中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属于一般合同,因而就应该有一般合同的特点。所
质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质权成立。 1、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
抵押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一般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押合同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缔结合同时,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
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质押权成立)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
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应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 1、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 2、由转让方和出让方签订 出资转让协议; 3、由新的股东组成股东会做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成员组成新的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董事;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的,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时,夫妻双方才算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结束时间。而离婚调解书的生效,就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签收。如果当事人都已经签收的,离婚调解书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
合同法规定了,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变更合同的内容。一旦双方达成合同的变更协议,就视作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这时候变更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只针对的是一般的情况,对于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变更后的合同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