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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有什么规定?

2024-07-15 9
普法内容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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