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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的首饰,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的首饰一般会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
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时的分割: 1、一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首饰,应将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后夫妻一方用其婚前个人财产为
婚前购房时,一方付首付,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这要看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首饰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黄金首饰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可以协议分割黄金首饰,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黄金首饰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依法不予分割,离婚时仍归夫妻一方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限定,分清个人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首付由一方支付,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就算婚后是由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项房产也属于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首付以及婚后房贷都是以自己的财产支付的,房产更加不会属于夫妻
父母在婚前给予房屋的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该项房产登记在贷款人名下的,离婚房子归父母付给首付的那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不动产,同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作只对自己子女一方
结婚后如果双方并未生下小孩的话,同时不具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由离婚双方平等分割共同的财产。但是,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还是会尽量照顾弱势一方以及妇女的权益。比如,双方只有一套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