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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先向政府部门申请协调,由于征地补偿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后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以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
被征收人在征收时,往往无法及时获取征收相关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相关权利,甚至不知道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修改意见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机关反应;在政府正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仍不认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在司法实践中,公房征收的补偿中是能获得安置房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因此,作为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不仅公房的所有权
征地纠纷处理办法: 1、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公司法人对于行政行为有异议或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