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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双方可以就还款的期限进行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也无法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处理: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1、债权人在无息借款中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
借款未约定利息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可以不用支付利息。 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
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债务人在服刑期间是仍然可以承担利息的,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
好朋友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利息的话,根据法律规定视作双方是无息借贷。换句话说,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出借人就不能主张对方支付利息。这主要根据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台的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