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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有诈骗的嫌疑。
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
诈骗罪的认定要从以下几方面: 1、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携款逃.跑、挥霍资金等; 2、客观方面,实施了隐瞒真相或欺骗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 3、诈骗金额要达到立案标准,一般是3千到1万元之间。
可以从贷款人的行为表现、行为目的、追讨债务的手段等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的,通过虚构合同、诈骗等方式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套路贷。
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共犯问题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环节众多,其中“拉客户”、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配合、支持、帮助行为对于“套路贷”犯罪顺利实施并最终达成非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共犯。
对于以套路贷行为为表现的诈骗行为,主从犯的认定规定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套路贷是犯法的,实践中套路贷经常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因为套路贷事实上是通过各种方式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通过诱导、欺骗甚至威胁、逼迫等等各种方式让借款人,也就是被害人,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或者抵押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等,在借款人签订合
套路贷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与被害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表面上达成合法的借款事实,实际上通过砍头息等方式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借款人财物,该行为实则已触犯诈骗罪。 现实情况中,有部分团伙妄图
套路贷以借贷为名给借款人设下陷进,其本质就是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产,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套路贷的操作者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通常涉及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受害人在遇到套路贷被骗是,需要尽量多收集对方的作案证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