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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疑问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疑问

2021-11-02 7
普法内容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问题: 1.对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2.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3.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4.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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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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