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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如下: 1、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 2、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所以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
造成严重后果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拘役或者管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毒害性、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爆炸,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年以上有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具体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等。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了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