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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不知借款实际情况下,受骗担保,签订的借条,吗? 1.主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是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担保人不可以中途撤销担保。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或者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存在欺诈胁迫要求
可以申请,但是要担保权利人即债权人同意才行。 1、担保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得随意反悔。 2、如果在银行贷款尚未批下的情况下,希望取消担保的,可以与银行协商解除担保合同。如银行不同意取消
可以申请,但是要担保权利人即债权人同意才行。 1、担保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得随意反悔。 2、如果在银行贷款尚未批下的情况下,希望取消担保的,可以与银行协商解除担保合同。如银行不同意取消
1、我估计是借新还旧贷款(即以贷还贷,或称还旧贷新),或者是贷款展期。2、这个问题要分开来说:(1)如果是借新还旧(贷款),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你是否知道是借新还旧是关键。若你不知道,比如借款合同的用途
能起诉担保人。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要首先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在起诉的时候会有所不同。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借款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根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