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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保管合同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寄存人未支付相应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意定的权利。2、只不过它的发生是基于先前的合法的保管、加工承揽等合同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履行约定义务,法律给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
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
有户无房不能享受拆迁安置。理由如下: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 征收土地应当给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担保合同未生效,也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双方没有成功订立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的,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