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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一定要有人为因素吗

共同海损一定要有人为因素吗

2024-05-07 13
普法内容
在构成共同海损事件时,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首先,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面临着真实且紧急的危险或者已经遭遇了海难,为了保护船只和货物的安全,船长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次,海难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得到实证,不能仅凭揣测来确认;共同海损行动必須是人为的且出于故意;第四,损失和开支必须具有特定性,如因抵御大风浪而驾驶船舶,导致机器超过负荷受损,该情形并不属于共同海损范畴;但是,如果船舶已经搁浅,为了脱离困境而使机器超过负荷损坏,那么这样的损失就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海损;第五,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动必须具有合理性;第六,共同海损行动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障船货整体利益,而不仅仅关注船方或个别货主货物的安全;第七,产生的实际损失必须可以明确归咎于共同海损事件所引发的直接结果;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当船长无法履行职务或者被敌对势力俘虏时,否则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遵循船长的指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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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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