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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法院适用被告的地域管辖

什么情况下离婚法院适用被告的地域管辖

2020-12-22 101
普法内容
诉讼离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的情况: (一)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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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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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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