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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能收购有限公司 法律只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收购有限公司。这里所说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收购公司一
在股权由公司内部董事或高管之外的人士购得的案例中,尽管公司资产并未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公司资产的独立性质仍得以维持不受影响,这时的撤资行为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并无太大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依然需要继续承担其应有的债务责任。 倘若此种情况出现在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股权,分公司就没有股权。享有股东资格的人会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内容有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
在股权由公司内部董事或高管之外的人士购得的案例中,尽管公司资产并未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公司资产的独立性质仍得以维持不受影响,这时的撤资行为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并无太大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依然需要继续承担其应有
【法律意见】1、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个人财产无需用于清偿,也不存在连带问题;2、如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方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
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为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之企业法人,拥有法定独立的财产权益,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凡因公司运营所产生之债务,均由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最终偿还主体。若有债权人向未尽出资义务或出资不完整的股东要求,依据其未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债务的,无论是实际出资股东还是挂名股东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属于法人组织,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股东依法履行出资责任后,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际出资股东未出资或抽逃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股
公司股东如果是离职,实际只是辞去其在公司的职务,但股东的身份以及其所持有的股权是不会受离职而产生任何影响的。如果公司的股东愿意退出股份,则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或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人员同意后,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