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太多无力偿是否会坐牢,存在两种情况:
1、如果属于暂时无力偿还的,一般不会坐牢,但是若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拒不偿还的,会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属于永久无力偿还的,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是不会坐牢的。
一、
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暂时无力偿还:
1、作为借款人,暂时无力偿还时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2)如果借款人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3)借款人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
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4)借款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5)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要
起诉债务人,那么在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6)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债权人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不会被关进监牢,因为民事责任涉及不到刑事问题;
(7)债务人若在无钱可还,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执行。
2、但是若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拒不偿还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①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④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⑤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永久无力偿还:
1、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2、法院的执行部门会依法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其个人名下合法财产数量,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等等;
3、确定债务人或者义务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如必要生活费等财产属于不可执行财产),则可以确定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进而可以认定其无能力执行偿还义务;
4、当然,就算法院认定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执行财产时,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继续执行;
5、借款人永久无力偿还,可以尝试用以下方法解决债务:
(1)变卖名下资产
借款人名下有车、有房、有大额存单等,可结合欠款金额确定要处置的资产。
(2)找人帮忙还款
正常情况下欠款是不会累及家人的,不过借款人的家人可能会主动帮借款人把债务还清。或者有亲朋好友愿意帮借款人偿还债务。
二、
欠债被起诉后强制执行的情况:
1、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如果你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你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4、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