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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听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包括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声像资料。
因此,如果录像中的声音能完整地反映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就可以认定为录音遗嘱。遗嘱人在录像时必须头脑清醒,具有表达能力,而且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要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在录像中说明自己的姓名、
离职证明包含的要素如下: 1、证明格式; 2、必有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公章; 3、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补偿金的,建议在离职证明里加以说明竞业限制约定; 4、
录像遗嘱有效需要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我国《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新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并且削弱了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近就来有人问一个问题,录像遗嘱是不是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大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这两份遗嘱呢都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法律规定,当另有好几份遗嘱
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继承法》有关遗嘱的无效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况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即在立遗嘱时,遗嘱人没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遗嘱人在可以用自书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
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录制的录音遗嘱当然有效。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在死后生效生效的一项财产处分协议。而有效的的录音遗嘱,主要是指由被继承人亲自做出,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的遗嘱订立方式。要注意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