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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24-05-22 8
普法内容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阐述:“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黄某提交了借条,但该借条系黄某一方书写,没有其妻子签字确认,且双方已处于离婚过程中,并综合审查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出资与黄某共同合作经营饭店的事实,款项实际是用于经营的投资款,故电子数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黄某妻子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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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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