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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判刑人员住房公积金是否保留

江苏省判刑人员住房公积金是否保留

2020-01-21 131
普法内容
职工犯罪判刑后,其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不会被取消。犯罪入狱服刑人员是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的,需要等刑满是否后,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积金政策使用或者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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