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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
收到工伤认定相关文书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60日内审理完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职工工伤复发,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并提出休息治疗建议的,休息期间按《工伤保
新工伤引起旧工伤复发是需要再次的进行工伤复发的认定,然后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成功认定工作原因将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是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话,是享受工伤医疗方面的待遇
工伤复发,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
工伤在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鉴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
工伤认定有没有伤残鉴定,需视情况而定: 1、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对应的申请人不相同,伤残鉴定只可以是伤者本人申请,而工伤鉴定是已经被认定工伤的员工本人、关系较近的亲属或者是其所在的单位等; 2、两者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相同,伤残鉴定的前提是需要提供交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