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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嘱来说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去世的,相应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老人其他的继承人平均继承分割。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代位继承制度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遗嘱的相关内容失去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本该由该遗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程序,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注意,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遗嘱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后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继承人在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之后,若遗产还没有开始继承,这样的情况下,继承人反悔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之后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但如果遗产已经分配完了,这个时候就不能再反悔。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
不能。 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人死亡时并没有取得遗嘱处分财产的继承权,因而其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故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因而此部分应该作为老人未安排的遗产,按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人死亡后,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但不能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人死亡后,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应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女儿死后父母能够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女儿死亡后,排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但是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所说的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