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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
涉及强奸罪名的案件在法律上归类为公共事务诉讼案件,也就是说受害者无法自行撤销指控。实际情况中,若受害者能够证明当时并非实施了强奸行为,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判定被告方并没有犯下此项罪行。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事态可以得到撤销或还原,相反,我们应该视其
强奸,是公诉案件,不存在原告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告之说,依法是不能撤诉的。对于民事部分,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如果原告反口,将有可能被追究诬告的刑事责任。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是不能撤案的。但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情况,具体建议电话咨询。
女性朋友在生活中也可能遇到陌生人和朋友、同事等强奸,但最终强奸不成功。强奸未遂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感到害怕,觉得不能错过嫌疑犯,想起诉对方。之后可以控告强奸未遂、强奸未遂、强奸嫌疑,可以报警,公安机关接
强奸未遂,涉嫌强奸罪,报案后应当立案侦查,女方不可以撤案,女方撤案不影响案件的法律程序。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强奸未遂的类型包括: 1、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
强奸未遂需要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物证; 2、书证,如被强奸者向他人描述的书信等; 3、证人证言,即知情者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强奸案件的相关证词; 4、被害人陈述
猥亵和强奸未遂的区别如下:1、犯罪目的不同,强奸未遂的目的是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猥亵罪是对女性进行侮辱,以刺激或满足性欲;2、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