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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
集资诈骗罪包含的诈骗行为如下: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一)先出险后投保。指被保险人已发生风险事故,然后为骗取保险金而进行投保并伪造或修改相关凭证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二)冒名顶替。将被保险人进行冒名顶替,或者顶替投保,或者顶替索赔。 (三)虚构事实。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
中期票据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中期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请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
借贷诈骗,即行为人采用违反法律的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来骗取财物的一种诈骗方式。 出借人可以提供证据,比如微信、QQ聊天、通讯记录、借条、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等这些,来证明以下事实: 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把钱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的行为。票据诈骗罪还包括了: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