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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
学校全责,具体赔偿数额由鉴定为依据推算。详情事宜,建议致电进一步咨询。
如果校方未做好安全保护义务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虽然托保费没交,但不足以以该理由,拒负小孩受伤责任。2.我认为该种情况下,幼儿园与家长各负部分责任。老师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负全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开幼儿园手续如下: 1、办学许可证。开办幼儿园,投资者就得去当地的教育局办理此证件,要不然幼儿园就是违法的,相关部门是有权取缔的; 2、如果幼儿园会为孩子和老师提供就餐服务,就必然涉及到餐饮,那么投资者就得去卫生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且幼
就读公立幼儿园一般来说,必须是户口所在地的人口。户口不在本地的话,是不能读当地的公立幼儿园的,当然这个不是绝对的,各地的政策不同,各位家长可以咨询下,有些地区可以通过给孩子交医保来读本地的幼儿园,即使户口不在本地也没事。还有如果实在不能读当
4月28日,广西北流市新丰镇一幼儿园发生持刀行凶案件,此次事件造成2人死亡,16人受伤,根据相关报道,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分裂症。那么,在法律上,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