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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什么 1、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对抵押人的处分权作出三项限制: (1)有将抵押物转让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2)有将转让物上存在抵押负担的事实告知受让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对抵押人的处分权作出三项限制:1、有将抵押物转让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2、有将转让物上存在抵押负担的事实告知受让人
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需登记,但抵押权不一定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筑物和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