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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2.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
公司法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
专业律师认为: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则股东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及于甲全部的股份。在法律上,一项权利能否分解,取决于权利的标的是否可分。如果权利的标的是可分的,则该项权利可分割行使犎绻权利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该项权利不可分割行使。而有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购买条件同等; 2、尚在法定期限内,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内; 3、权利主体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股东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股东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不能主张对拟转股权重新议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旨在保证公司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也防止
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合称,泛指具有外商投资成分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特点在于合资,资指的是资本,通常以货币作为体现,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即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原则上不能撤股,否则属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股东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也就是说,股东只能将股份转让出去,但不能撤回股份。 股东计划转让其股份的,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