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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
优先受偿权的保全措施有: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 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项目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也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局限性; 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采
可以优先受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正确的,则在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时,为了便于执行,申请人可以就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受偿。
需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 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
要看具体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
法律并没有专门为债权人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优先权。但如果申请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与其他没有申请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同等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前者为查找债务人财产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其对防止债务人转移、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专利优先权申请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