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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在北京失业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北京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费由失业人员自主决定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失业人员自己不缴纳。失业人员到新单位就业,与新单位一起缴纳社保费的同时,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一,累计缴费达到一年,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户口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北京市户口城镇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接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北京社保存折,去北京银行各区县指定网店领取。携带企业的社保登记证,企业开具的领取人介绍信,领取人携带身份证。根据相关政策可知,社保卡发卡进度单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查询,显示可以领卡时,由单位统一到所属社保中心领取,领取时需要由单位社保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