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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权与债权只有在效力竞存时才有可能发生优劣比较的问题。物的担保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而人的担保标的物是保证人信用或者保证人所有责任财产,两者在标的物上不同一。 第二,物权优于债权,发生于义务主体同一而权利主体不同一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也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其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的时候,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
一、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一,物权与债权只有在效力竞存时才有可能发生优劣比较的问题。物的担保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而人的担保标的物是保证人信用或者保证人所有责任财产,两者在标的物上不同一。 第二,物权优于
我觉得不存在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无非是债的清偿顺序方面,先要执行债务人的担保物,其余不足部分再执行担保人的担保物,这和一般保证还是有区别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
担保合同未生效,也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双方没有成功订立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的,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
担保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时,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担保合同,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