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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
行纪合同具体是指,行纪人与委托人约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和双务合同。
行纪合同跟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一样,此外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有偿性,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等都有差别,例如行纪合同肯定是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有可能是有偿的,也有可能是无偿的,行纪合同跟委托合同的相同点在于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民事合同
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关于行纪合同大家可能了解的非常的少,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因此,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在我国,人们习惯性的将行纪合同称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
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要求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 二、有权接受委托物; 3、要求行纪人按约定从事贸易活动。 如果客户对价格有特别指示,行纪人不得违反指示出售或购买。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标的物已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形。 以上情形都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即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失,即使作出继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到第59条。其中,合同法第52条以及第53条主要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1、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的行为,从而订立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相同。 前者既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而后者通常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履行合同。 2、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相同。 前者主要适用于继续性的合同,一般主要是针对债务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