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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
劳动者错过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不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就业局服务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手续。
劳动者符合办理失业金的,那么只需提供最后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其次,社保缴纳累计证明,即社保手册上的缴费记录。即可到劳动就业保障局申请失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是指的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在一定期间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