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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三年后就会免除责任,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连带保证责任要免除,除非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或者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此时保证人不需要承担其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其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保证的意思就是需要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若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债务人免除责任,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1、保证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后,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
1、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