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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的五点要求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毁、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的条件有: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
遗产分割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助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 4.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
分割遗产时遵循的原则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物尽其用;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体现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
1、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简单来说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出自愿,订立的协议也必须对双方公平; 2、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原则,就是说若订立的协议包含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应当在订立协议中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 3、照顾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共有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
婚姻的不幸福最终都会导致离婚,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其实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婚前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行使合同解除权要遵循以下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应当通知对方; 3、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