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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案件仲裁阶段应由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所以是具有裁决权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时,委员会实行仲裁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及其重要作用在于: 1.通过对提交的申诉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核以及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确保了整个仲裁过程能够平稳有序地推进。 2.借助于其监督权的运用,仲裁委员会切实保障了仲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应
当事人一般可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作一选择。因此,有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一选择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6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
在劳动者工作时,通常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可以让双方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条约内容,但还会发生劳动争议,这时就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吗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会判刑。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
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通常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额。这种损害赔偿方法,实际上是民法中损害填平原则的具体应用。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认定,要注意商业秘密本身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四种: 第一,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对外进行披露,或者擅自使用、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