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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此时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式有: (一)相对人已经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当然,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
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
代替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下列几种无权代理或者滥用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无效:①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委托,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事后又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人签订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代理无效的情况如下: 1、被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他人签订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合同的法律责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并履行其相关义务,其可以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同时对公司的生产运营及管理全面负责,并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