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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3、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在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
1、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权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决定种类有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有无符合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等。相关机构要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审查政府合同里涉及到的技术、金额等问题。 合法性审查包括合同主体、形式、内容
法制行为包括: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