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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
票据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抗辩权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 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对出票人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开空头支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罚款的。 按照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是签发和其预留的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不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是,不少于一千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