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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保证担保,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限,为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
担保责任约定不明在我国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在进行抵押担保的时候,一般都需要约定担保期限,那么,担保法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该怎么办呢?《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认“不定期保证”,强制将“不定期”变为“定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规定,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换句话说,就算双方事先约定不明确,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达成新的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原则。在
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话,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措施,补充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首先,如果当事人能够就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合意的话,就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