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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一)收购人负有金额较大的债务,过期未偿还,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嫌疑(三)收购人近三年有重大证券市
《公司法》规定不得成为股东的情形包括: 1、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公司法规定不得成为股东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挂牌上市的过程中尤其是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今天我们来讲讲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方面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
确定并购对象,初步协商并购方案。对并购对象展开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确定并购对象的股权、资产价值。签订并购协议,约定具体并购事项。上市公司并购企业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收购其股权,或仅收购及资产,或者通过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完成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收购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控股式的兼并,主要指的是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股,并对被兼并方拥有经营管理权以及控制权,从而实现兼并的方式; 2、购买式的兼并,指的是通过购买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一般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