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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行纪人是可以签合同,行纪人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任何的事项,而且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行纪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任何的纠纷是需要由行纪人个人来进行承担。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
在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有可能会发生留置权的,留置权是行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的权利,比如行纪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但是委托人却迟迟没有支付报酬,这时候行纪人对于委托的事务才享有留置权。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
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
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留置权属于优先受偿的权利,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支付的行纪人可以依法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留置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纪人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行纪人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如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
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权利当然就会据此消失。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别。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这主要因为,协议解除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到第59条。其中,合同法第52条以及第53条主要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1、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的行为,从而订立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